
Title:海關稅務律師:如何申請海關扣留侵權貨物?
Posted by:匯業海關律師
Time: 2019年03月27日
海關稅務律師認為扣留侵權嫌疑貨物是知識產權海關保護中最重要的環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有以下兩種途徑:若知識產權權利人發現涉嫌侵犯知識產權的貨物即將進出口,則可以向貨物進出境地海關提出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這是海關依申請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如果海關在監管過程中發現進出口貨物有侵犯在海關總署備案的知識產權的嫌疑的,則應當主動中止貨物的通關程序并通知有關知識產權權利人,并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對侵權嫌疑貨物實施扣留,這是海關依職權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兩種途徑在海關介入的程度和權利人承擔的義務上有很大的差異。具體來說,這兩種途徑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是否需要備案:
在依申請保護中,權利人不必事先將其知識產權向海關總署備案,其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即將進出口后可以直接向口岸海關申請扣留;在海關依職權保護中,需要權利人事先將其知識產權向海關總署備案,在備案后,當海關口岸出現涉嫌侵權的貨物時,海關會根據之前在海關總署的備案立即書面通知權利人。
二、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不同:
(一)在依申請保護下,權利人應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書以及相關證明文件;
2.能證明“請求海關扣留的貨物即將進出口”且“在貨物上未經許可使用了侵犯其商標專用權的商標標識、作品或者實施了其專利”的證據:
3.若侵權嫌疑貨物涉嫌侵犯備案知識產權的,申請書上應當包括海關備案號;
4.有關知識產權未在海關總署備案的,權利人還應當提供申請知識產權海關備案時所必須隨附的文件、證據(詳情請見另一篇文章《如何申請海關知識產權保護備案》中“三、對隨附文件的要求”中的“必須提交的申請文件”。)
(二)在海關依職權保護下,權利人應當自海關書面通知送達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提交上述(1)、(3)兩項材料。
三、所提供的擔保方式不同:
1.若海關依權利人的申請扣押嫌疑貨物,則其應當向海關提供相當于侵權嫌疑貨物價值的擔保。
2.若海關依職權實施保護,則權利人應當自海關書面通知送達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海關提供擔保,具體擔保規則如下:
(1)貨物價值不足人民幣2萬元的,提供相當于貨物價值的擔保;
(2)貨物價值為人民幣2萬至20萬元的,提供相當于貨物價值50%的擔保,但擔保金額不得少于人民幣2萬元;
(3)貨物價值超過人民幣20萬元的,提供人民幣10萬元的擔保。
此外,在海關主動保護模式下,若侵權嫌疑貨物侵犯的是在海關總署備案的商標專用權,則權利人可以向海關總署提交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出具的保函,為其向海關申請商標專用權海關保護措施提供總擔保。(詳情請見另一篇文章《有關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總擔保的規定是怎樣的?》)
四、是否需要對侵權貨物進行調查
在依申請保護下,海關對依申請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不進行調查,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后,權利人需要就有關侵權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海關依職權保護模式下,海關依職權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并有權在自扣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侵權嫌疑貨物進行調查、認定。若海關認定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是侵犯知識產權的,則有權對貨物予以沒收且有權對有關當事人進行處罰并將相關情況書面通知權利人。若不能認定的,則權利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扣押。
五、協助執行
(一)在依申請保護模式下,海關自扣留侵權嫌疑貨物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收到人民法院協助扣押有關貨物書面通知的,應當予以協助;未收到人民法院協助扣押通知或者權利人要求海關放行有關貨物的,海關應當放行貨物。
(二)在海關主動保護模式下,海關自扣留侵權嫌疑貨物之日起50個工作日內,收到人民法院協助扣押有關貨物書目通知的,應當予以協助;未收到人民法院協助扣押通知或者權利人要求海關放行有關貨物的,海關應當放行貨物。
海關扣留侵權貨物背景與分析
海關扣押有侵犯知識產權嫌疑的即將進出口的貨物有兩種途徑,即依權利人申請扣押與依職權扣押。其規定主要體現在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并于2010年3月24日依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決定》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與海關總署令2004年第183號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兩個文件中,本文摘取了主要條款對兩種途徑的區別加以說明。
依申請保護,是指知識產權權利人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即將進出口時,根據《條例》第十二、十三和十四條的規定向海關提出采取保護措施的申請,由海關對侵權嫌疑貨物實施扣留的措施。依職權保護,是指海關在監管過程中發現進出口貨物有侵犯在海關總署備案的知識產權的嫌疑時,根據《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主動中止貨物的通關程序并通知有關知識產權權利人,并根據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申請對侵權嫌疑貨物實施扣留的措施。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否需要備案
根據《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權利人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即將進出口的,可以向貨物進出境地海關提出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在權利人主動申請模式下,不需要事先向海關進行知識產權備案。
另外,根據《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海關發現進出口貨物有侵犯備案知識產權嫌疑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即要使海關依職權保護,權利人必須事先進行知識產權海關備案。
二、所提交的申請材料
(一)依申請保護:
根據《條例》第十三條,請求海關扣留的,應當提交申請書和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書應當包括“(一)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注冊地或者國籍;(二)知識產權的名稱、替換及其相關信息;(三)侵權嫌疑貨物收貨人和發貨人的名稱;(四)侵權嫌疑貨物名稱、規格等;(五)侵權嫌疑貨物可能進出境的口岸、時間、運輸工具等?!比羯嫦忧謾嗟呢浳锴址競浒钢R產權的,還應當在申請書中列明海關備案號。
另外,《實施辦法》第十四條增加了在知識產權沒有備案的情形下,依申請保護需要提交的替換。即權利人還需提交在申請海關知識產權備案時所必需隨附的內容。(詳情請見另一篇文章《如何申請海關知識產權保護備案》中“三、對隨附文件的要求”中的“必須提交的申請文件”,在此不再贅述。)
此外,《實施辦法》第十四條還明確了權利人應當提供的證據的內容,即“(一)請求海關扣留的貨物即將進出口;(二)在貨物上未經許可使用了侵犯其商標專用權的商標標識、作品或者實施了其專利?!?
(二)依職權保護:
根據《條例》第十三條、十六條,在海關依職權保護下,權利人應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包括海關備案號。
三、所提供的擔保
《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依申請模式下,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應當向海關提供不超過貨物等值的擔保。
在依職權模式下,《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對《條例》第十六條進行了完善,即權利人應當自海關書面通知送達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海關提供最高不超過10萬元人民幣的擔保。
另外,《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對“總擔?!边M行了具體的規定。(詳情請見另一篇文章《有關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總擔保的規定是怎樣的?》,在此不再贅述)
四、對侵權貨物進行調查及協助執行
在依申請保護下,根據《條例》第十九條“知識產權權利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內(30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海關應當退還擔保金?!钡诙臈l第一款“海關依照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扣留侵權嫌疑貨物,自扣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未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的”海關應當放行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
在依職權保護下,根據《條例》第二十條“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海關應當自扣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是否侵犯知識產權進行調查、認定?!?
若海關經調查認定進出口貨物是侵犯知識產權的,則根據《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和二十八條的規定予以沒收,應當將侵權貨物的名稱和數量;啟運地和指運地;申報進出口日期、海關扣留日期和處罰決定生效日期以及收發貨人名稱和其他海關可以提供的與侵權貨物有關的情況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
若不能認定的,根據《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二十九條以及《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或者財產保全的措施。如果海關在自扣留侵權嫌疑貨物之日起50個工作日內未收到人民法院協助扣押通知或者權利人要求海關放行有關貨物的,海關應當放行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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